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妍捷、侯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忠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李露露,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全、李露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忠全、李露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忠全网络银行存款698.84元、李露露银行存款105420.69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全与李露露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