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进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王大青(曾用名:王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覃进光与被告王大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覃进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进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并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覃进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