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奇,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1(系彭某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诉讼事由已消除,应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