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 负责人:郑精兵,行长。 被执行人:李长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周桂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谢梦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曾明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谢炎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高小云,你,****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长坤、周桂初、谢梦雄、曾明元、谢炎凯、高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长坤、周桂初、谢梦雄、曾明元、谢炎凯、高小云未履行本院(2017)湘06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长坤、周桂初、谢梦雄、曾明元、谢炎凯、高小云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5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长坤、周桂初、谢梦雄、曾明元、谢炎凯、高小云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