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存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该址。
被申请人:孟克,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都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存青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存青称,申请人在巴隆乡政府工作期间与被申请人为同事关系,因被申请人开办屠宰场,收购牛羊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求助给予借款,经过商议后于2018年6月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现金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还款期限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19年6月还清,到还款期限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孟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存青欠款40000元。
申请费266元,由被申请人孟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倩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