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解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周村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解富贵与被执行人李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克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963.1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5日三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投资收益类保险、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4月16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克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经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交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4月20日,向周村区商家镇西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22963.15元。 4、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克海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车辆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东长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何东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750.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00元未支付;案件受理费369.00元未交纳,执行费243.00元未交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刘洪磊 审判员 毕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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