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于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玲,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滨州市畅享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621号华天滨中嘉园二期14号楼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7LQ11U。
法定代表人:龚士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州市畅享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职业学院专家公寓土建项目负责人。
被告:于洋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告;曹海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桂英与被告滨州市畅享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洋洋、曹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桂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桂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桂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