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17321647。
法定代表人:张跃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红,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陶秀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