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059606285B。
法定代表人:程伟光,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杨宏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同兴路南委*组。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程伟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号。
三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克,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抚松天目山纳音部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072281489M。
法定代表人:陶殿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4执异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30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及杨宏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克参加了听证,抚松天目山纳音部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山公司)及杨宏宇未参加本次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查明,天目山公司诉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了(2019)吉76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一、候鸟之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目山公司房屋使用权转让费112万元;二、股东程伟光、杨宏宇承担连带责任。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不服该院判决提出上诉,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吉76民终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天目山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天目山公司、异议人候鸟之家公司、杨宏宇、程伟光、第三人韩德雨、程伟英在该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2020年8月5日,该院向三异议人送达了网络询价报告告知书,2020年10月26日,买受人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402,018.96元拍得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2020年12月21日,该案执行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抚松林区法院认为,三异议人发出的以“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尚书记员”为收件人,电话为176****6732的1134531601771快递是否收到成为本案关键。从该单据上看,虽然该院没有叫“尚书记员”的人员,但所留电话176****6732确系该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的号码。重新审查期间,该院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抚松县分公司调取了单号1134531601771的回单,回单上“门卫8.7”的签字,经该院门卫工作人员辨认,均否认系本人所签。为查明该快递的投递事实,该院与当时的投递员(本人称在青岛打工)电话取得联系后得知,其在投递时,会用电话通知在收件人上的电话用户,经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松县联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查询,因通话记录只能存储6个月,而无法得到投递员(电话183****9009)与176****6732在2020年8月7日的通话记录,从而无法确认在投递该快递时其是否通话告知领取的事实。综上,没有证据证实1134531601771快递被法院人员领取,更无法确认邮寄的“物品”为异议材料。故三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三异议人关于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未予保全的问题,该情况是在该院审理(2020)吉7604民初137号案件中发生的问题,而该程序是解决因(2020)吉7604执35号案件中执行程序问题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故该程序无法处理(2020)吉7604民初137号是否给予保全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宏宇、程伟光的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本案执行拍卖程序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最终评估金额远低于房屋实际拍卖价值,具体理由如下:
一、因案涉房屋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且申请人拒绝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对案涉房屋价值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属于程序违法。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案执行标的涉及商业用房产,商业用房的位置、面积、楼层、周边交通情况等因素对房产的价值确定影响很大,而且申请人已经向执行人员提及装修作价事宜,因此商业房产参考价值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本案情形不属于勘验或者鉴定的情形,从客观上不具备网络询价的条件。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在2020年6月22日承办人与申请人通话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摇号”,因申请人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其所称“摇号”指的是抽签鉴定,作为专业办理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明知申请人所称摇号所致的真正含义,但是其不仅未向申请人释明“网络询价”与“选取鉴定机构”的概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称“我们就在电脑上摇号了,你参不参加我们见面已经谈了,我就通知你一定要配合拍卖公司”,该陈述有通话时的录音为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事实,在申请人要求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时,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承办人的答复不仅使申请人对评估程序产生混淆误解,而且没有采纳申请人要求委托评估的要求,属于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室内存在装修情况,申请人曾向执行法官反应过装修的事实,但是执行法官并没有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该程序错误,最终导致网络询价报告遗漏财产。最后,网络询价报告第一项已经明确“未考虑房屋室内因素(房屋维修状况及使用情况)”、第三项已经明确“未对询价对象入户查看”。2021年7月16日08时24分至10时23分,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审判员及执行局文员与建筑装修公司人员共同来到案涉标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案涉房屋内确实存在大量装修情况,这些装修情况是在网络询价报告中以及之后的拍卖程序中未体现的,同时在2021年7月16日,也是经过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装修公司共同签字确认的,由此可以进一步证明拍卖程序没有考虑到房屋内实际装修这一程序违法事实。
二、申请人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后,申请人已经第一时间将异议书邮寄至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在邮寄投递时,无法确定1134531601771号快递是否被法院人员领取,也无法确定邮寄的材料是否为异议申请书,所以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在本案二审(2021)吉76执复1号裁定中,二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已收到复议申请人所邮寄的快递”,但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后却认为邮寄“无法确定是否被法院人员领取”,与二审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产生混乱。第二,关于邮寄内容是否为异议申请书的问题。首先,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收到网络询价报告,在6号就将邮件发出,可以证明是因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才发出。其次,在这一时间段内,申请人在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无其他案件。再次,根据快递单信息显示邮件内容为文件,也可以证明邮寄的文件时文书,而非他物。最后,该快递已被法院签收,因为申请人已将申请书邮寄且该邮件已被签收,所以邮寄的快递内容具体为何物应当由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出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的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综上,案涉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具备网络询价的客观条件,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也未考虑申请人要求进行评估摇号的主张,因此拍卖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同时申请人认为拍卖程序中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拍卖行为无效应予撤销,或者对处置的不动产重新评估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情况
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4执异2号裁定;2.请求裁定撤销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的拍卖,并将该房屋执行回转;3.对本案执行处置的财产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重新确定参考评估价值。
本院查明
本院在组织听证会期间,程伟光认为陶殿君与孙东亮有恶意串通的行为,理由是:其一,竞买人以极低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其二,在第二次拍卖即将结束的时候,案外人孔祥斌突然竞买该房屋,竞买人既没有实际看过该房屋,也没有与房主联系,突然以大资金购买,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其三,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也没有告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院认定如下,虽然当事人在听证时提出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执行法院应当对复议申请人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就嘉禾雅居房产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提出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中国邮政速递系统邮件派送时间、地点网络页面截图能证明,执行法院收发室于2020年8月7日下午签收了异议人于2020年8月6日发出的,邮件号为1134531601771的邮件签、凭证网络页面截图能够证明,签收件人的电话是办理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与被异议人天目山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承办人电话;从执行案件卷宗送达部分材料能够证明,三复议申请人收到网络询价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8月5日。结合三复议申请人在该案执行程序及执行完毕后的主张,可以认定三复议申请人在2020年8月6日邮寄的材料,是对嘉禾雅居房产的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提出的异议,且本院作出的(2021)吉76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抚松林区法院已收到复议申请人所邮快递,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候鸟之家公司、程伟光、杨宏宇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未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第二,执行法院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确认处置财产参考价不当。从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来看,申请执行人天山公司不同意议价,明确表示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机构确定参考价;被执行人候鸟之家公司等三人亦不同意处置共有房产,表示用对天目山公司债权进行抵账。执行法院在定向询价不成,亦未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进行现场勘查,且未确定是否符合网络询价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网络询价机构处置参考价不当,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候鸟之家公司等三人提出的处置财产室内装修部分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鉴定,并与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综合确定评估价格的主张成立。第三,候鸟之家公司等三人已无权提出主张撤销拍卖裁定的异议申请。从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看,候鸟之家公司等三人从执行法院决定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嘉禾雅居房产到第二次拍卖成交过程中,均未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该执行案件程序已终结,其已无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就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同理,由于该执行案件程序终结,财产的已处置完毕,故无需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重新确定参考价值。
综上,候鸟之家公司等三人的部分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异议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二、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伟光、杨宏宇提出的对嘉禾雅居2号楼701室确定处置价评估参考价时应由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组织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异议请求成立。
三、驳回吉林省候鸟之家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伟光、杨宏宇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