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建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赵钢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凯与被告赵钢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钢锤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申请人杨建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城关分理处存款2000元。杨建凯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杨建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钢锤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杨建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城关分理处存款2000元(账号50×××15)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建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