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智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杨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纳颖,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杨海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智子与杨小鹏、纳颖、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智子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95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已签收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杨海江已签收已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小鹏名下有银行存款2217.58元,本院予以扣划,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纳颖名下有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小鹏名下有号牌云G×××××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纳颖名下有号牌云A×××××号雪铁龙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有位于开远市住房一套,经查,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海江与申请执行人李智子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杨海江已履行约定30万元,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智子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杨海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海江身份信息予以屏蔽,并撤销对其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小鹏、纳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