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渡河支行。
负责人:张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内蒙古牙克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彬,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渡河支行与被告王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2021年3月4日受理立案。
本院查明 审理中本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王彬身份信息与通过原告提供电话通知应诉的王彬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居住地不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渡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