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武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