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邱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交清了所欠物业费,现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运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