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99120Y。

负责人:陈建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云,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芹梅,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赵音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赵音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音飞名下价值8510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赵音飞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510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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