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勇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初中肄业,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桂01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勇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桂01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5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勇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勇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至2020年11月获奖励5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勇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勇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