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茂东,男,羌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皖02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茂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被告人黄茂东等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皖02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黄茂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黄茂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茂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4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茂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茂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