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台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郎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消防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抚顺国用(2013)第0045号的土地轮候查封三年(有抵押、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