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同市矿区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笑,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亚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杰与被告李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本院实际按187.5元收取),由原告马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