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纬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0932878Y。
法定代表人:江建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日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汗马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329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40609912H。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执行人: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329国道东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汗马塑粉有限公司、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汗马塑粉有限公司、王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