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伟光,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陈良冰,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孙风清,女,1952年5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陈良冰,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工华街XXX号XXX室。(已注销) 被执行人: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被执行人:上海澳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XXX号国贸大厦。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澳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伟光、孙风清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本院(2015)沪海执字第61号案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决议解散,所有债权债务由公司全体投资人承受。两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分别占60%与40%的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两申请人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两申请人提交了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材料。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海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2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执行到的人民币68,955.8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大连恒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成立,股东为周伟光、孙风清,分别占60%与40%的股权。2018年12月18日,该公司登记注销。周伟光、孙风清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公司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结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的情形,其对该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已经终止。申请人周伟光、孙风清作为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可以向公司股东分配。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周伟光、孙风清为本院(2015)沪海执字第6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邱 浩 审判员 单宇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