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牛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晨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李茜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农商行)与被告徐晨明、李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放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晨明、李茜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解放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晨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8345.33元及利息14442.9元(利息仅计算至2021年6月3日,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加收50%后按13.95‰计付);2.依法判令被告李茜茜对以上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2日,被告徐晨明由被告李茜茜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利率为月息9.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应还本金加利息合计3281.4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21654.67元,将利息清至2019年11月11日,剩余借款本金78345.33元及2019年11月11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徐晨明、李茜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解放农商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贷款申请书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一般贷款开户一份、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徐晨明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转入被告徐晨明账户内,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同时证明被告徐晨明尚欠原告借款本息的数额;证据2.保证合同一份、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李茜茜自愿为被告徐晨明的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据3.二被告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签订了适用于诉讼的书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本人的送达地址;证据4.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徐晨明、李茜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被告徐晨明提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贷款100000元。2018年3月22日,原告解放农商行(贷款人)与被告徐晨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3‰,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日为21日,还款期数36期,每期还款本息和为3281.45元。逾期贷款罚息按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将100000元贷款发放至被告徐晨明账户,徐晨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被告李茜茜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00000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2021年6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78345.33元,产生利息14442.9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解放农商行与被告徐晨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徐晨明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徐晨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8345.3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茜茜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起诉亦在保证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李茜茜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晨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345.3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为14442.9元,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以78345.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李茜茜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徐晨明、李茜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