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姜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该案(2021)湘01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利息10739元(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9627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暂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为11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2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63元,以上共计1124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超的银行存款1124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