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玉祥,男,汉族,1960年2月2日,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金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玉祥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金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C98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DA67挂号半挂车各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祥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金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C98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DA67挂号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玉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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