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精利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嘉瑞商业广场C-117室。
法定代表人:蒲东华,总经理。
被告:苏州国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777号912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荣,男,该公司工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精利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后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原告苏州精利嘉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精利嘉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精利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