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白沙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3307522642。 法定代表人:管善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该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何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白沙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文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艳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