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心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永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心礼诉被告张永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永彪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心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心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劳务款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承包阜阳颍东食品大市场工程,被告找到原告粉刷油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六万元整,后经微信及现金已支付原告23000元,下欠原告3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永彪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谢心礼受雇于被告张永彪,为阜阳市颍东区食品大市场13#116户、13#110户、13#113户、17#116户、13#116户等楼房提供油漆粉刷工作。2018年2月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原告23000元,下欠3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人证言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心礼为被告张永彪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报酬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原告自认已支付23000元,下欠37000元,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张永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永彪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心礼劳务报酬3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张永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