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某,男。
被告:毛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蒋五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蒋五四马乃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仁 青 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尕藏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