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暂时放弃此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乜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