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
法定代表人:魏春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杭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欢乐山A地块9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长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杭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3.86元,减半收取7311.93元,由上诉人承德安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