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00号1单元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820116304。 法定代表人:李晓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 被告:段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西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