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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审被告:张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审被告:车继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张洪宇、车继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吉018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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