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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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啟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孟与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36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金溪县第二中学建设学校住宿楼工程时,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该工程的劳务工程,指派被告刘孟等四人为其分包的金溪县第二中学建设学校住宿楼工程安装预制胎模板。原告为其安装预制胎模板前,双方口头约定31元/m2,共计1409m2,合计金额43679元。工程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钱,但被告均以其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为由拖欠不付。
被告辩称
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金溪县第二中学建设学校住宿楼工程时,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该工程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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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砖胎膜工程。被告聘请原告刘孟为其分包的金溪县第二中学建设学校住宿楼工程安装预制胎模板。2021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法人李啟繁微信联系确认金溪二中工地劳务费35309元、吉安工地劳务费8400元合计43709元。由于起诉金额比结算金额要少,经法庭释明,原告明确表示按起诉的金额43679元来主张权利。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36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367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久拖不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孟劳务费436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已减半收取费用446元),由被告南昌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