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睿,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枪杆刘村。

法定代表人:王三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513762.3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76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申请人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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