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俊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申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现住平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凤诉被告申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俊凤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景伟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常俊凤提交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俊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申景伟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桂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