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浪沙口腔健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85。

法定代表人:林俊智。

被告: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兴安东路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4K。

法定代表人:柯昌华。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广东浪沙口腔健康有限公司、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兴安东路店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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