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再审申请人朱志华因与被申请人王明、一审原告王金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20月8月28日作出(2020)辽07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7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第五页上数第八行“但不能据此当然否定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此地块所具有的占有适用权”补正为“但不能据此当然否定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此地块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邸新立 审判员 刘树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东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