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8E42。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阳区格莱美娱乐城,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617号青特上豪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辉崙,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系青岛格莱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格莱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格莱美娱乐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格莱美娱乐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强
人民陪审员 王香庆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