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陵区夜明珠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县野**关镇谭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巴东县丽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丽佳国际广场A1区房号为:610、618、710、718、810、818、910、918、1010、1018、1110、1118、1210、1218、1310、1318、13A10、13A18、1510、1518、1610、1618;A2区房号为:602、603、703、803、903、1002、2802、2705、2802、2803;B区房号为:602、603、605、1502、1503、1703、2402、2403、2501、2502、2503、2701、2705共计45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张浴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