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吴义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唐,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朱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吴义求与被告(反诉原告)朱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朱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义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朱俊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义求负担;反诉费用18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朱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