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政军,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青海省玛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群,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焕臣,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山东省邹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政军因与被申请人李艳群、李焕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8民终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胡政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程序错误,违背了处分原则。李艳群在诉状中明确主张2016年8月31日之前的租金,且双方对胡政军于2016年8月31日之后陆续向李艳群支付的120000元没有约定用途。故根据民商事的交易规则,该款理应是支付2016年8月31日之前的债务。现一审判决认定超出了李艳群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及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罔顾现行法律规定,以主观论断代替法律规定,有违法律至上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6年4月23日,甲方李焕臣、胡政军与乙方李艳群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租赁乙方豪沃336翻斗车在新华联维保矿业工地作业,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30日起,租金每月24000元。同日,胡政军、李焕臣租赁李艳群豪沃336翻斗车三辆,租赁一个月后,退回一辆。但继续租赁二辆豪沃336翻斗车至2016年12月21日。2016年8月31日,胡政军出具内容为“今欠翻斗车租金166000元整”欠条一张。之后,胡政军陆续向李艳群支付120000元租金,李艳群亦予以认可。那么,双方是否就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21日租赁费进行过结算,无证据证实。故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就双方已结算的部分先行判决,后期未结算部分另行解决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胡政军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系胡政军、李焕臣欠付李艳群租赁费而产生的纠纷,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解决本案纠纷,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胡政军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胡政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政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