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4年、2017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21)湘09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丹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丹撤回上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鲁毅东 审 判 员 雷 蕾 审 判 员 叶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 简 书 记 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