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苟景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王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苟景贵与被告王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苟景贵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景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景贵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原告苟景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