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国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唐保权,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弘扬华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郗玉萍。

第三人:李向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堂与弘扬华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华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国堂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向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堂称,申请人王国堂与被执行人弘扬华膳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并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追加人李向群是弘扬华膳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单位的法人郗玉萍已逃逸。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向群作为股东与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处理此案。此案现已判决生效,股东李向群应在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的支付工资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李向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李向群称,不同意追加申请。在企业信息网查到李向群在2015年2月6日已经全额出资。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3月30日,本院就王国堂与弘扬华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19)京0102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王国堂与被告弘扬华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弘扬华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国堂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1 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国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弘扬华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王国堂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2020)京0102执15487号立案执行。经过执行,未发现弘扬华膳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另查,工商档案记载,弘扬华膳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5日,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向群、郗玉萍。股东李向群认缴出资150万元,股东郗玉萍认缴出资4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2月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则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速出资到期。本案中,弘扬华膳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弘扬华膳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弘扬华膳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故应认定弘扬华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有破产原因,可对弘扬华膳公司的股东李向群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使未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期限,其也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次审查过程中,李向群未向本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实缴出资情况,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对李向群已实缴出资的事实无法认定。王国堂的追加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李向群为(2020)京0102执1548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李向群在未出资150万元的范围内,对弘扬华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王国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