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永明,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永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6月2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车辆。 3、本院2021年6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情况。 4、本院2021年6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保险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无收益性保险。 5、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2021年6月2日通过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公积金。 7、本院2021年9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韩 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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