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水县首佳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石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963466XE。 投资人:王建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卫小勤,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彭水县首佳汽车维修中心依据(2020)渝0243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卫小勤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卫小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水县首佳汽车维修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卫小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卫小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修理费195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卫小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卫小勤在银行的零星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卫小勤住所地实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卫小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卫小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修理费195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4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