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秋荣,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伟文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