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恩城小岛南堤中路69号。
负责人:岑仲纯,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梁广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梁广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广彬未履行(2017)粤0704行审418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广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广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5月17日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