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倪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史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魏凤英与被告倪素华、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凤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凤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魏凤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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