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倪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史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魏凤英与被告倪素华、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凤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凤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魏凤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