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疆,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尹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尹国良罚款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